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特判决:一、撤销县政府的《决定》;二、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请问:(1)试确定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并说明理由。(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19 02:30:48(1)王某等10人为共同原告,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是原告: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告为共同原告。乡政府为被告。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全法权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县法院的判决错误。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而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却是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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