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2 03:43:29( 1)选举权的普遍性。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表现了对选举权的进一步扩大。
(2)选举权的平等性。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选民所投的选票效力相等。
(3)直接选举。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吸收二者的优点,以便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4)秘密投票。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选民可以对代表提出批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代表。
(6)选举权的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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