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