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的提纲。
2014 年 12 月 25 日, XX市 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
被告人张勇,男, l975 年 lo 月 18 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 2014 年 6 月 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 XX市 X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人民法院指定 XX律师事务所李林涛律师作为张勇的辩护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如下: 2012 年 9 月,张勇在 XX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 年 3 月又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张勇持卡在 XX市等地刷卡消费, 共计透支人民币 129320.88 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勇逾期拒不还款。为此, XX 银行向XX市 XX区公安局报警。 2014 年 6 月 29 日,张勇迫于压力在家属陪同下,向 XX市 XX区公安局 投案自首 ,如实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张勇 e0.-g- .属帮助退赔XX银行人民币 15000 元。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特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 项、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新时间:2024-11-01 21:30:53辩护理由的提纲
1、 被告人张勇是初犯。
2、 被告人张勇系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3、 被告人张勇是投案自首,且亲属赔付部分。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法庭免除处罚。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