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 某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城市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该条 例规定,出行高峰禁止外地电动车行驶,如违反,将扣押电动车并托运回原籍,外地来该城 市务工人员张某认为该规定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1). 该条例公布后,应如何备案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张某的审查建议后,应如何处理 ?
更新时间:2024-11-24 02:49:38问题一答案: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该条例应该在其所属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常常委会备案。
问题二答案: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在受到张某的审查建议后,应当进行研究, 在必要时送交有关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研究意见 ;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制定机关在接到审查意见后的两个月内, 应当作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报送全人大长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其他的专门委员会。
4、如制定机关主动修改或废止相关的法律文件, 则审查终止。如制定机关拒绝修改或废止相关的法律文件,则宪法和法律文员会,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案撤销,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决定。
5、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的情况向张某反馈, 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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