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考试网  > 试卷库  > 学历类  > 研究生考试  > 法律硕士  >  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 PM25 去除率应达到 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 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试题预览

甲公司与乙幼儿园签订空气净化器买卖合同,约定净化器的 PM25 去除率应达到 95%,验收合格后付款。后乙幼儿园经甲公司同意将合同转让给丙幼儿园。丙幼儿园验收时,发现PM25 去除率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更新时间:2024-11-01 13:22:27
A、丙幼儿园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B、丙幼儿园可以对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丙幼儿园可以请求乙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
D、乙幼儿园与丙幼儿园之间转让合同有效
收藏
纠错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A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并有权解除合同。

B项《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题目中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所以甲应先交货,丙验收合格后付款,甲(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丙(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C项这是指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乙幼儿园已经完全退出,故丙不能找乙承担违约责任。

D项债权债务的概括性转移,须经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乙与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联系实际,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比例原则是行政执法应遵守的原则,下列符合比例原则的是

下列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解,正确的是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3).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