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更新时间:2024-11-02 03:40:24政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参加政治生活的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十分广泛,分述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①言论自由。发表和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但煽动叛乱、分裂祖国、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此外不可以以言论自由来侮辱、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权益;也不可以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开他人隐私等;
②出版自由。它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它与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样。国家对出版物的规范管理和出版自由不相矛盾,反之, 规范管理正是为了保证出版自由的正确行使;
③结社自由。它是指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 结社自由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国家可以采取限制性措施;
④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指采用集体或者列队行进的方式,表达某种意愿和要求的自由。 为了维持社会安定和正常秩序,要行使此项权利进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许可,并在服从当局的指引和管理下进行,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行使此项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公民在行使上述①至④项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以宪法9第51条规定的原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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