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于2016年3月1日进入旭升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3月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丁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6年8月1日,应公司要求,丁某与旭升公司签署了《销售业绩改进计划》,给予丁某4个月的观察期,丁某承诺2016年8月至ll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10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丁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丁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6年12月5曰,旭升公司以丁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丁某离职。丁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丁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
(1)试用期满后,旭升公司能否以丁某试用期内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销售业绩改进计划》关于“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丁某需自行提出辞职”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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