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某造船公司 2015 年 8 月 1 日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管理员”,工作地点为本市。某造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安排蔡某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是“管理员”,工作地点仍在船厂内。在收到调岗通知后蔡某连续 20 天未到新岗位工作。 2016 年 5 月 3 日,某造船公司作出《关于对蔡某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 ,以“脱岗时间达 20 天”为由,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蔡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造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提示,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某造船公司调整蔡某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 蔡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 某造船公司若获得有利裁决,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更新时间:2024-11-16 09:46:18(1) 合法。某造船公司的调尚行为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没有证据显示某造船公司对蔡某的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的情况下,蔡某应当服从某造船公司的工作安排。
(2)不支持。蔡某股閃20天,应属旷工。某遗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3)调岗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共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