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调整措施
更新时间:2024-11-24 02:56:41针对两汉以来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 隋唐时期进行了以下调整。 首先是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简化。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设置冗杂繁多情况,隋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郡、县三级体制改为州 (郡、县两级体制,以此简化行 政层次,节省财政开支,提高行政效率,唐初,又在州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 其次是削弱地方的自主权。隋朝以前,西汉代以来,地方长官有自辟属吏的权力,属吏与主官之间关系亲密,其权势甚至超过中央直接委派的佐官,这种辟用制,使 官员掌握用人权,很容易造成官吏勾结,形成地方势力。所以隋统一后,为强化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官员,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的制度,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 中央。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 地方的自由权则大为缩小。 第三,在地方采取军民分治,分散州级权力。唐初,州设刺史负责民政,只是在边远重镇设总管 (后改名为都督 ) 兼管军民要政。州之行政事务由六曹负责, 六曹参 军统称为判司, 诸曹分工与中央六部对口。 这样各判司既要对本州长官负责,又要对中央相应部门负责,州刺史的权力因此被削弱和分散。但安史之乱后,刺史多兼 军职握有军权,再次重复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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