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括()。
更新时间:2024-11-24 06:05:24 A、案由和审判经过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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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的,应当写为()。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应当写为()。
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的提纲。
2014年12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
被告人张勇,男,l975年lo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人民法院指定XX律师事务所李林涛律师作为张勇的辩护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张勇在XX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勇持卡在XX市等地刷卡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129320.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勇逾期拒不还款。为此,XX银行向XX市XX区公安局报警。2014年6月29日,张勇迫于压力在家属陪同下,向XX市XX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张勇e0.-g-.属帮助退赔XX银行人民币15000元。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特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