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息进行编辑。因此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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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等同原则是指()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以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的征税方案称为()
名词解释: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