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24 02:37:37(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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