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的征税方案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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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提出,后经荷兰的著名学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
根据《电信条例》,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业务分类实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
计算机及网络的犯罪黑数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