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10 周岁)、乙( 11 周岁)丙( 12 周岁),翻越高速公路天桥旁水泥护栏后,趴在防护网上往高速公路抛掷石块击打过往车辆,其中一石块击中司机丁致其重伤,但无法确认该石块是谁投掷。
更新时间:2024-11-01 13:21:02 A、甲、乙、丙连带赔偿A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为行为实施者,且无法查明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所以三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