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更新时间:2024-11-16 14:37:18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AD
甲乙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因此,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A项说法正确。甲乙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立共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行行为,甲对杀人行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甲虽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