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更新时间:2024-11-24 01:02:11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B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我国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所以张某和柳某二人婚后所开的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正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题意可知,柳某借款用于美发店的经营,所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D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B正确。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