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24-11-02 03:41:29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B
【考点】抵押权保全请求权
【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导致乙银行的抵押财产价值降低,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停止其不作为,向丙主张返还请求权。故A项正确。乙银行也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由乙银行来行使返还请求权,从而保全抵押财产的价值。故B项正确。由于代位权只能针对金钱债权,故C项错误。抵押权不包括占有权能,故乙银行不能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