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
更新时间:2024-11-02 03:41:39 A、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AC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1)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
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个月后自动失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以下做法,符合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