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
更新时间:2024-11-24 01:18:32 A、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AC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1)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