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为旗下艺人开发动漫形象的周边产品,这种授权形式属于
更新时间:2024-11-02 05:27:07 A、演出授权C
详见《演出经纪人培训教材》P140——《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艺人经纪的日常业务中与授权相关的形式主要包括:
(1)演出授权:同意参加演出并授权主办单位将艺人的作品、形象用于演出宣传,要点在于,授权需划定用于演出宣传的范围,与演出合约保持一致性;
(2)作品授权:词典授权、作品的传播与发行、为合作客户制作特定作品,授权时须明确标明其渠道、方式、范围、版权归属以及作品的使用范围;
(3)肖像授权:将艺人的肖像授权给媒体、企业,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等印刷品的制作;用艺人的肖像发展周边商品,如手机链、钥匙链、项链等装饰品,帽子、衣服等服饰用品,记事本、台历等文具用品,以及毛巾、购物袋等其他类型的商品;艺人肖像衍生的图像,包括以艺人形象设计相应的动漫形象并将艺人特定的动漫形象授权他人用于周边商品发展或用于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