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制度原本是英美法系的产物,而大陆法系的公司则更多以监事会作为“独立第三方”监督公司大股东或者高层,以达到规范公司治理的目的。中国公司本身设有大陆法系常设的监事会,而随后又引入了英美法系的独董制度。因此,从形式上来说,中国上市公司可以说拥有了世界上最全面的“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和人员。但监事会制度本身就存在某些问题,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文段意在说明( )
更新时间:2024-11-02 05:34:45 A、中国上市公司已全面拥有监督机构和人员B
文段首先介绍独董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作用,并说明中国公司同时拥有这两种制度,得出从形式上拥有最全面的监督机构的结论。接着转折强调说明监事会本身存在的问题,故文段重在强调监事会制度仍不完善,对应选项为B项。A项,我国上市公司只是从形式上拥有监督机构和人员,选项中“全面拥有”表述过于绝对,排除。C项,“产生的影响”属于无中生有,且“独董制度”并非文段论述重点,排除。D项,对策属于无中生有,排除。因此B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