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悖论:阿里在打假上肯定是有瑕疵的,但如何改变国际大牌的“傲慢与偏见”,仅靠“苦练内功”显然又是不够的。这就不能不提到两个背景:一是技术去原罪化,二是打假国家化。有关第一点, 不妨说个小故事:上世纪70年代,美国环球影视城起诉日本索尼,原因是索尼的录像机使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录制电视节目,这极大影响了权利人的利益。这个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法院以微弱多数判决索尼胜诉。试想,若判决反过来,估计录像机就不会铺天盖地在家庭出现了。由此可见,从趋势上看,技术及科技的发展,确实让侵权变得更容易,但这本身不是技术与科技的问题,权利人永远才是打假 的第一责任人。文段主要想传递的信息是( )
更新时间:2024-11-20 18:41:32 A、技术与科技发展本身不会造成侵权C
文段是“分—总”的结构,文段开头指出阿里打假仅靠练内功还不够,接着举了索尼胜诉的例子来论证,“由此可见”引出结论,即侵权不是技术和科技的问题,权利人才是第一责任人,体现了权利人的重要性,是文段想要传递的信息,C项是对这一内容的同义替换。A项表述不明确,技术与科技不会造成侵权,造成侵权的是人,没有突出文段重点,排除。B项针对的是开头内容,是话题的简单引入,不是重点,排除。D项是文段中间用来论述的例子,不是文段的重点,排除。因此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