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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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社会各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