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某企业因统计员小王生病住院,致使未按时报送《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和《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等报表。县统计局以该企业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为由,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该企业认为县统计局的处理不太合情理,且处罚过重,多次与县统计局交涉未果。
问题:对该企业和县统计局的争议,您认为可通过何种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应如何解决?
更新时间:2024-11-02 11:30:33答: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本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该企业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管理机关应当在 5 日内进行, 审查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该企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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