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2010年11月被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11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总支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党委的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
(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否存在行政法律关系?(2分)为什么?(3分)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1分)为什么?(4分)
更新时间:2024-11-24 01:54:02不存在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适用 存在行政合同关系,可以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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