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李某为某村村民,于8月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便在自家住宅旁的空地上又建了一座新房,且占用了部分耕地。5月经群众举报,乡政府派相关的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人员对李某的建房进行勘察,认定李某未经过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限令李某七天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期间,李某没有向县农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后乡政府提请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但李某在此期间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和告知书。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居王某发现上个月刚丢失的自行车就放在李某家中,但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损坏。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主张由拆除部门承担赔偿。于是李某以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房屋,以及在拆除过程中所损坏的自行车、电视机等财物给予行政赔偿。
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某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满足?为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27 18:05:35(1)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判决
(2)能满足强制拆除违法,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