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政府公共关系的特殊性。
更新时间:2024-11-15 18:46:17一、主体的特殊性。
1、权威性。
政府是国家权力的管理机关和执行机关,在它所辖的区域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充分的行政权力,因而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2、导向性。
政府的导向性表现为政府的意志。 立场和行为等, 一经表现, 总会有相应的社会系绕或社会力量做出响应,提供支持;
3、代表性。
一般而言,政府是所辖社会成员意志和利益的总代表,要向所辖社会成员负责。
二、客体的特殊性。
1、普遍性。社会公众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特定政府所辖的社会公众有其同质性,有着共同的利益取向、价值空间和发展目标;
2、复杂性。社会公众是作为分散的个体而存在的,每一个、每一群社会成员总有其特殊属性和特殊需求;
3、多变性。时代永远在变,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公众也在变,时空条件发生变化,他们的规模和结构也必然发生变化。
三、传播手段的特殊性。
政府公共关系在传播手段上与其他领域公共关系具有共通之处,但是由于政府在社会系统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往往在使用、整合和配置传播资源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当然,凡事都需要一分为二地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关在传播资源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也往往是其陷入公共关系困境的重要原凶——一各类传播媒体和广大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关注和监督,显然要高于其他社会组织,一旦政府行为出现偏差,会迅速招来广泛的不满和反对。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