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德国法西斯刑法的基本特征。
以类推原则取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以“意思刑法”取代“结果刑法”
贯彻种族主义的“素质论”
刑罚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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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16世纪是西欧商法的()。
康德认为,臣民对最高权力机关的统治者或摄政者的不公正的做法可以采取的行动是()。
埃利希的代表著作是()。
下列方法中,属于法学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是()。
罗马法学家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对法律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