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更新时间:2024-11-02 01:32:10 A、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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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票据行为解释的原则。
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甲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当丙向甲的开户银行丁提示付款时,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以甲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此时,因乙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是否适当?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为案件第三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某公司承兑一张汇票后,发现出票人签章系伪造,欲撤销承兑。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其后果是()。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