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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向设立中的东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3万元的股款。依《公司法》规定,刘某不能抽回其股本,若要抽回股本,须发生的情形有()。

更新时间:2024-11-01 23:38:45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公司发起人之一更换出资形式
C、公司副董事长人选还未确定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E、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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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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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是()。

刘某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向设立中的东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3万元的股款。依《公司法》规定,刘某不能抽回其股本,若要抽回股本,须发生的情形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下列关于公司法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