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在此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特定的范围 (在学校上学期间或学校所组织的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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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岁的中国公民。
《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
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制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