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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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下列哪项不属于教育法制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