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设立的,其中D、E、F三资料仅供参考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公司设立三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内部矛盾加剧。股东们要求董事长A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副董事长D遂主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拟罢免董事长和修改公司章程。
请问:
(1)作为发起人,D、E、F三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影响公司的合法设立,为什么?
(2)召开股东大会是谁的权限?D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什么条件
(4)公司财务负责人B被股东大会任命为兼任公司监事会成员,B能否接受,为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24 03:29:28(1)不影响。因为中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召开股东大会的权限属于董事会。 D 作为副董事长,只有在董事长 A 指定情况下才能主持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4)B 不能接受。因为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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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
下列商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下列选项中仅属于汇票的票据行为的是()
案情:张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多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王某经过张某在该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盖有保险公司各种印章的财产保险合同。不久发生了保险事故,王某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办理该保险时张某已不是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收的保险费也未交到公司,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试问:
(1)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2)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下列能够作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出资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