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9/10月份装运”,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9月、10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溢短装条款是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CIF和CFR两种贸易术语相比,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我外贸公司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船费用,应在合同中规定使用()。
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达成一笔出口交易,由出口商负责投保,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应投保()。
买卖双方按CIFLinerTerms成交,卖方发运的货物必须采用班轮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