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装条款是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国外来证规定,交货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500》规定,卖方发货的()。
对等样品也称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得以撤回的时间为()。
按国际惯例,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