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年。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