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4-11-24 01: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