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