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