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般情况下,气瓶的公称容积12升(含12升)以下为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瓶。
充装后的气瓶,应检查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是否良好。
气瓶充装系统用压力表,校验周期不应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