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长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生产矿井应当每8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