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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27 04:29:47

  ①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3、一般抗辩权。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对先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②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即抗辩权。狭义的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

  (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四)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③哪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责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况是: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