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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教育行政机关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27 20:22:58

  (一)简述教育行政机关的特点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定阶级的利益,因而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2、具有执行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活动、内容与目的必须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接受其监督并向其负责。

  3、具有相对独立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现代行政的特点,要求行政机关、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施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具备其专门性、技术性能力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必备条件。

  5、具有适应性。教育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国家的教育事务。

  (二)行政机关的特点是什么行政机关的特点是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具有相对独立性 ,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三)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行政机关吗行政机关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