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吗派出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如中央邮政、铁道、海关等机关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外交部在国外的使、领馆,派出机构有权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某种特定任务或从事某种专门业务,但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章的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1、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1.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2.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行政机关的定义行政机关简称政府,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四)行政机关包括哪些部门我国的行政机关部门有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5个);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
法律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全文》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