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费用承担责
2、返还股款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Ⅱ,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赠与吗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后,是可以依法赠与的,赠与股份是股份转让的方式之一,属于股份的无偿转让,但是赠与股份的需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Ⅲ,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1、是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2、股份是否为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3、股东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五)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
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哪几种方式有下列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就是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募集设立。就是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验资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不需要进行验资。“验资”是指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